【案例】女子朱某(19岁,大一学生)身高和体重均是155,平时比较自卑,看到别的同学都交上了男朋友,而自己仍然是孤身一人,非常难过,于是把所有的感情全部放在了网络上,憧憬能在网络碰见自己白马王子。于是,朱某认识了虚拟世界里的王某(32岁,未婚,农民工),两人在虚拟的网络游戏中既结婚又送花的,王某还经常给朱某充值。经过一段时间的网络交往,朱某一直觉得自己长得挺胖的,所以没有和王某视频过。朱某也曾说自己长的挺胖的,但是仍然在王某强烈要求下决定见面,因为王某曾多次说自己不在乎胖瘦美丑。朱某长途跋涉1000公里坐火车赶到了王某所在地,两人见面后聊了一会,晚上各自开了一个房间,但是半夜王某闯进朱某的房间强行与朱某发生了性关系。事后,朱某说这是自己第一次,要求王某负责,没想到遭到王某殴打(经过鉴定为轻微伤),还被王某嘲笑长的那么丑,谁来给你负责,朱某无奈报警。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本案系真实案件改编,笔者只是对原案人物姓名进行了模糊化处理,保留了原案的事实。我们假定本案的事实已经查清楚,据以定案的证据也确实、充分。下面笔者结合法律规定以及法律原理对此案进行简要分析,不到之处请各位批评指正。

王某强行与朱某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

《刑法》第236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王某与朱某虽然是在谈网络恋爱,但是王某与朱某发生性关系之时,违背了朱某的意志,应该构成强奸罪。有的人说朱某有以下几点可以证明朱某是自己同意与王某发生性关系的:

第一、 朱某能够千里跋涉去见王某,证明她愿意和王某发生性关系;

第二、朱某在与王某发生性关系之后,要求王某负责的行为说明其前期愿意与王某发生性关系。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笔者认为:网友见面后,固然有双方愿意发生性关系的,但是也有双方不愿意发生性关系的。我们不能以只要有网友同意见面就等同于同意“发生性关系”,毕竟两种有完全不同的内容。此外,事后朱某要王某负责的表现也不能证明是否属于强奸,在司法实践中,有些人被强奸之后无奈嫁给强奸犯的案例也是存在的。

王某将朱某打伤的轻微属于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刑法》第234条 【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标准是轻伤以上,王某将朱某打成轻微伤,不构成犯罪,但是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结语:网络交友须谨慎,有的时候虚拟网络让我们拥有虚拟的朋友,甚至有的时候虽然表面一直和我们交友的是个美女,但是诈骗了我们的钱财之后,对面竟然是抠脚大汉。本案的刘某因为自卑,企图用网络交友来满足自己,最终不但被强奸,还被打成伤,我们在谴责王某的同时,也应该思考自己是否应该独自一人去见网友。

这个案件给我们的启示是:要慎用网络,不要把空虚的情感投入到虚无缥缈网络中去,网络有的时候比现实更不靠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