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流传这么一句话,“长得丑不是你的错,但出来吓人就是你的不对了”,且不管说得有无道理,但云南的张某的做法肯定不对,你可以觉得人家长得丑,但不能杀了人家啊......
案件背景
徐某(女)虽然与丈夫结婚多年,也有一个女儿,但夫妻感情并不算融洽。徐某也经常会在微信上以“牡丹花”的 昵称与人聊天,有时也会提供特殊服务。
2018年的3月份,26岁的小伙子张某与徐某(时年38岁)通过微信认识,徐某便隐晦地提出交易的意愿。
而张某一直单身,见徐某的微信头像及朋友圈的照片都还不错,二人便达成了交易。张某按照徐某提出的地点,在一个村子外的大树下与徐某完成了“交易”,事后给了徐某150元。
两天之后,到了晚上九点多的时候,徐某又通过微信约张某出来。张某便骑着摩托车再次来到了徐某指定的地点。事后,张某照旧给了徐某150元。
当张某准备回家时,摩托车的灯光晃到了徐某。此时张某这才看清了徐某的长相,顿时被吓了一跳!骑上摩托车头也不回地赶紧离开了。
从此之后,张某便不再回应徐某的邀约信息。
可这个徐某却好像缠上了张某似的,不断地向张某发消息。到了2018年的4月9日,徐某再次要张某出来赴约,否则就主动上门找张某。
张某已经被徐某骚扰得十分厌烦,又担心徐某真的会找上门,只得同意,并约定在晚上11点的时候见面。
此时的张某,为了避免日后徐某继续纠缠自己,已经萌生了将徐某杀害的想法。临出门时,随身准备了一把单刃跳刀,便骑着摩托车来到了约定地点。
等到徐某来了之后,张某便提议换个地方,骑着摩托车载着徐某来到了一处农田的棚子里,并让徐某背对着自己。
徐某并不清楚张某的意图,听话地转过了身。
张某则猛地用左手捂住了徐某的嘴部,右手从包里拿出了跳刀,朝着徐某脖子的右侧连戳了两三刀。
突如其来的疼痛让徐某开始挣扎,但张某一直没松手,死死地捂着徐某的嘴巴,继续捅刺徐某的颈部和胸部,直到徐某不再反抗。
张某见徐某倒在地上,也不动了,担心徐某还没死,便又用跳刀在徐某的胸部和颈部戳了几刀。之后,张某又从徐某的包里把徐某的手机拿了出来,并把二人的聊天记录删除,然后拿着徐某的手机骑车回家了。
回到家之后,徐某在卫生间洗手时发现左手中指和无名指都有伤口,第二天就去卫生院进行了包扎。
也就在事发第二天的上午10点左右,王某夫妇在自家田里的简易棚,发现了徐某的尸体,并报了警。
经法医鉴定,徐某已于昨日当晚死亡,死因系锐器刺伤右颈部及左胸部致右颈内静脉、左肺上叶破裂,大失血合并颅脑损伤死亡。
办案机关随即展开了侦查,并于2018年4月14日,将张某在家中抓获,并从其家中查获徐某的手机,以及张某使用的作案工具跳刀。
审理过程及结果
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而张某的亲属则向被害人的家属支付了22000元。
公诉机关以其涉嫌故意杀人罪向法院提起了公诉。徐某家属则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张某赔偿丧葬费、抚养费、赡养费等各项费用人民币311883.33元,扣除已支付的22000元,应再支付289883.33元。
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案件事实不持异议,只求能够从轻处罚。
但其辩护人除了提出张某系坦白,且家属积极赔偿对方损失的辩护意见外,还认为被害人徐某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过错,请求人民法院对张某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张某故意持刀杀死被害人徐某,其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手段残忍,罪行极其严重,本应受到严惩。
鉴于张某归案后能坦白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有一定的认罪态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徐某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过错的辩护意见,无证据支持,不予采信。即便徐某曾多次向张某发出邀约信息,二人之间的交易行为不具有正当性,但并非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
反而是张某因对徐某产生厌恶,而心生杀机,主观恶性较大,行为极其恶劣。
最终法院认定张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民事赔偿部分,对其主张的丧葬费及相关费用予以支持,确认其损失为人民币60000元,扣除张某亲属代为支付的22000元后,应再支付38000元。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案例来源: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结语
这个案件本身也是够奇葩的。抛开法律层面来看,张某、徐某,都存在一定问题。
徐某的不断纠缠,以及相貌吓到了张某,而让张某心生恶意,不能说事出无因。
但张某的做法也太冲动。即便是觉得徐某长相不好看,那就别再联系得了,实在不行还可以拉黑好友啊,年纪轻轻地,就因为对方长相不好,而把人家徐某给杀害了,
不仅害了徐某性命,还搭上了自己的自由和前程,这又是何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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