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摄像头沦为他人偷窥隐私的“猫眼”

家庭摄像头沦为他人偷窥隐私的“猫眼”
2023年02月09日 02:20 兰州晚报

兰州晚报讯 如今,随着智能家居的普及,许多家庭出于安全考虑在家中安装摄像头,方便通过手机App随时查看家中情况。岂料,家庭摄像头竟成为一些不法分子满足偷窥欲望的“猫眼”。日前,由七里河区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何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经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判处何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提出的“赔偿损失及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何某在一QQ群里发现有人售卖网络摄像头设备的信息。卖家称,这些摄像头主要监控家庭卧室、宾馆等私密场所,登录账号后可实现实时观看、录像、下载等功能。为寻求刺激,何某购买了一些网络摄像头IP地址,利用特定软件对他人的网络摄像头进行非法控制,窥探他人隐私,并通过截图、录像等方式传播。经公安机关查证,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何某利用购买的软件,入侵他人家庭安装或公共场所安装的监控视频,观看并保存摄像头拍摄的公民生活起居等隐私内容,非法获取网络摄像头身份认证信息1394组,获利535.76元。

2022年8月,七里河区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该案时发现,何某的行为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遂将案件线索移交该院第五检察部审查,形成了刑事公诉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有效衔接。

七里河区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何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对网络摄像头设备中传输和显示的数据随时观看,进行抓拍、录像、回放等操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何某利用购买的软件非法获取他人家庭安装或公共场所安装的监控视频进行观看、向他人分享的行为,违反个人信息保护相关规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威胁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严重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何某应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民事侵权责任。

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七里河区检察院在对本案提起公诉的同时,对侵权人何某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法院责令何某消除造成的不良影响,在省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庭审中,何某认识到其行为带来的危害,对刑事犯罪认罪认罚,接受检察机关提出支付赔偿金、在省级新闻媒体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

■延伸阅读

检察官:安装摄像头请更改初始密码

检察官表示,需要引起重视的是,何某登录控制的监控摄像头大多没有修改初始密码,不法分子只需掌握一定的设备信息和初始用户名密码,就可以轻而易举偷窥他人私密空间。

七里河区检察院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尽量不要将监控摄像头安装在更衣室、卫生间、卧室等私密空间;在安装启用监控设备时,务必要了解清楚使用方法,启用后及时更改初始密码,并设置由字母、数字、特殊字符组合的安全性较高的密码,还要及时升级补丁,避免家中摄像头成为别有用心之人偷窥隐私的“猫眼”。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许沛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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