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履职依据 >> 政策解读 >> 正文

关于青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策法规的解答

  
日期:2017年03月30日  来源:县人社局  点击:[]
分享: 

劳动合同

——劳动者权益的护身符

1、什么是劳动合同?

答: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同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之间订立的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2、什么是集体合同?

答: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3、什么是专项集体合同?

答: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劳动安全与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等劳动关系的某项内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专项书面协议。

4、劳动合同应当包括那些条款?

答:劳动合同中必须要明确的条款:(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期、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5、劳动关系从何时建立?

答:《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6、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以什么形式订立劳动合同?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职工一般每天工作时间在4小时以内,每周不超过24小时的非全日制用工,可以口头形式建立劳动关系)。

7、劳动者到新单位后,什么时候开始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有几种?

答:《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三种类型,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任何类型的劳动合同。

8、试用期如何约定,怎么确定工资?

答: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而且也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并且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9、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答:《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10、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订立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用人单位依法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订立的,应当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1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仍未与劳动者签劳动合同怎么办?

答:《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已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应在此前的11个月中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12、劳动报酬应该如何约定?劳动合同中未约定劳动报酬怎么办?

答:《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报酬,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约定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工资标准,也不得低于集体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报酬水平。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对劳动者发放劳动报酬。

13、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答:《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除了培训服务期以及竞业限制可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14、在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与全日制用工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答:《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在其他情况下,是否约定试用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

15、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

答:《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在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情况下,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16、用人单位可以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等证件吗?

答:《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其他证件包括学历证书、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

17、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吗?

答:《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18、劳动合同文本可以仅由用人单位保管吗?

答:《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19、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非法经营及用工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非法经营及用工等违法犯罪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如何履行劳动合同?

答:《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21、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22、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对劳动者有约束力吗?

答:用人单位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并向本单位职工公示使其知悉的规章制度,对本单位以及本单位的劳动者具有约束力,本单位劳动者应当遵守。

23、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要经过什么程序?

答:《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且将该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决定进行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24、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变更,原劳动合同怎么办?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25、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的,原劳动合同怎么办?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26、劳动合同可以任意解除吗?

答:《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定情形,不可以任意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依法进行。

27、劳动者在什么情形下可以不需通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答:《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当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28、劳动者在什么情形下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答:《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因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以及劳动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29、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否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答:《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需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0、劳动者在一般情况下可否解除劳动合同?

答:《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了用人单位,就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阻挠(依法约定了培训服务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依法约定的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如果劳动者没有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1、在什么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答:《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2、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形下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l)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3、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形下可以裁减人员?

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在下列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34、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哪些人员?

答:根据《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l)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35、劳动合同在什么情形下终止?

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的;(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6、劳动合同是否可以因约定条件出现而终止?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终止必须符合该条规定的情形,也就是说,劳动合同不可因约定条件出现而终止。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的,该条款无效。

37、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是否支付经济补偿?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必支付经济补偿。

38、劳动者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否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也就是在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必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39、用人单位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是否支付经济补偿?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下列情形下,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1)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的。

40、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在哪些情况下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41、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照什么标准支付?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这里的月工资是按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应得工资为标准计算的平均工资(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42、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怎么处理?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3、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

——新型劳动用工形式

44、什么是劳务派遣?

答: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将该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的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

45、劳务派遣在哪些工作岗位上实施?使用数量有何限制?

答:《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有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46、被派遣劳动者与谁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包括哪些必备条款?

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其合同必备条款除应当载明《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47、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的期限应当如何约定?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8、被派遣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如何承担责任?

答: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9、被派遣劳动者是否有权知道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

答:被派遣劳动者有权知道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50、被跨地区派遣的劳动者应当执行哪个地区的劳动标准?社会保险如何办理?

答: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没有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为参保缴费。

51、被派遣劳动者是否享有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答:《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52、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应当支付报酬?

答: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非全日制用工

——劳动灵活用工的形式

53、什么是非全日制用工?

答: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54、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吗?

答: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55、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也要约定试用期吗?

答:《劳动合同法》第七十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56、非全日制用工情况下劳动合同何时终止?

答:非全日制用工情况下,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57、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吗?

答: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58、非全日制用工如何支付劳动报酬?

答:非全日制用工按小时计酬的,其支付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其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休息好才能工作好

59、《劳动法》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是如何规定的?

答:《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劳动法》和《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劳动者的法定休假节日有:元旦(1天)、春节(3天)、国际劳动节(1天)、国庆节(3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清明节(1天)。

60、职工如何享受带薪年休假?

答:《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三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61、用人单位哪些职工不能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答:《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当年年休假:(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超过4个月以上的。

工资制度

——劳动者生活之源

62、什么是工资?哪些工资项目不属于标准工资范围?

答: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约定,依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直接以货币形式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特别提示:除特别规定外,劳动者只有向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才可获取工资)。

用人单位承担或支付给职工的下列费用不属于工资:(1)社会保险费;(2)劳动保护费;(3)福利费;(4)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5)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计划生育费用。

63、特殊情况下工资支付有哪些规定?

(1)休息、休假日工资如何支付?

答:《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职工依法享受产假、看护假、节育手术假等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职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标准工资的标准支付其假期的工资。

(2)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工资”的支付有何规定?

答: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的标准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64、工资的发放时间及支付形式有何规定?

答:1、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以货币形式支付职工工资,不得以实物等非货币形式支付。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月向职工支付一次工资。2、工资支付日遇法定休假节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之前的工作日支付。”

65、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如何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答: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O%的工资报酬。另外,在休息日安排职工加班后,用人单位安排职工补休和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职工,用人单位安排除法定休假节日外工作两种情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66、什么是最低工资?哪些项目不属于最低工资范畴?

答: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包括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应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工资、资金、补贴等。以下各项不作为最低工资组成:(1)加班、加点工资;(2)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用人单位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用、劳动保护和福利费用,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费用等。(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特别提示: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015年7月1日起,眉山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380元/月。)

67、如果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还能获得劳动报酬吗?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但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68、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劳动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69、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怎么办?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及《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一是可以依法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二是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是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即人民法院经过书面审查即可督促用人单位限期履行义务。

70、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延时支付职工工资?

答: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延长,但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职工本人同意。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劳动用工特殊保护对象

71、什么是童工?

答: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招用的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学校、其他教育机构以及职业培训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不影响其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教育实践劳动、职业技能培训劳动,不属于使用童工。

72、使用或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答: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的罚款。

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73、女工在“三期”内有何优待规定?

答: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第十条规定:“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74、女职工的产假和哺乳期是多长?

答:根据《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女职工生育98天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劳动纠纷的处理

——劳动者依法维权的途径

119、发生劳动纠纷应当怎样维权?

答:发生劳动纠纷后,劳动者可以分别通过以下几种途径来维权:

(1)劳动者可以向企业争议调解委员会、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一些组织申请调解;

(2)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或者设县的市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

(3)劳动者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中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即劳动者可以到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的登记注册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实际工作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调解仲裁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0、发生劳动争议后,您应当告谁?

答: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的“被申请人”指的是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一般是指您所工作的公司、个体工商户等单位),即劳动者所要告的应当是劳动者所提供劳动的单位,而并非是“公司老板”、“领班”、“工头”、“承包人”。

121、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的方式都有哪些?

答: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方式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

122、劳动者向劳动监察机构投诉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劳动者投诉应具备下列条件:

(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2)有明确的被投诉单位,投诉人与被投诉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所造成的。

123、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辖的具体事项有哪些?

答:劳动保障监察下列事项:

(1)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3)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4)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5)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6)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7)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8)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124、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的文书应当怎样书写?

答:投诉文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

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对因同一事由引起的5人以上集体投诉的,应当推选代表1至5名,并填写《委托书》。

125、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受案范围包括哪些?

答:从争议主体上包括:中国境内的各类企业与职工;个体工商户与学徒、帮工;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与本单位工人(或称工勤人员)及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其他各类非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与本组织的全体人员。

从争议内容上:(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126、申请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是多长时间?

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一般情况下,如申请人超过了“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仲裁委员会将不予受理。

127、如何制作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

答: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是指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依法向劳动仲裁机关提出通过劳动仲裁程序解决劳动争议的书面材料。

申诉书的书写格式、内容及要求。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一般由首部、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尾部及附项几部分组成。

首部。包括标题和当事人的身份概况。标题要写明“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字样。当事人的身份概况包括:申诉方和被诉方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或单位名称、单位性质、法定代表人姓名、代理人姓名、职务、地址及联系电话等。

请求事项。“请求事项”是指申诉要达到的目的和要求,应写明申诉人向劳动仲裁机关提出哪些具体请求,也就是自己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即要求解决的问题。

事实和理由。事实部分主要写明被诉人侵害申诉人合法权益的具体事实,包括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方式、手段、行为过程和后果等。理由部分要列举证据、证人证言,援引有关法律、法规依据来支持和说明维护自己权利的事实根据。

尾部。尾部申请人本人要签名,并写明提交申请的具体日期。

附项。附项可以是请求事项的计算清单、计算办法或证据清单。

128、生效的仲裁调解书、裁决书如何执行?

答: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129、发生工资拖欠后有什么快速维权途径?

答: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在全县范围内发生工资拖欠,可拨打以下电话反映:

单位

联系电话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8861993

县发展和改革局

38811438

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38813555

县国土资源局

38860756

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38861229

县交通运输局

38815629

县水务局

38811540

县商务局

36578836

县总工会

38811552

县工业开发区管委会

38812773

县竹编产业园区管委会

38852008

上一条:让投资跨过山海关

下一条:水利部水资源司副司长石秋池解读《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

关闭